对于院校发展、学科建设而言,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是一种有益的、积极的尝试。它一方面有利于加强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调动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高校办出自身特色,摆脱“千校一面”的格局。自主设置学科、专业能够为社会培养高层次、复合型、跨学科人才,进而为国家经济增长、社会创业创新等提供助力。 学科、专业自主设置制度与大类人才培养理念融合。 为了提高人才实践、创新能力,教育部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进行大类人才培养,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充分发挥学生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大类培养理念倡导学生发展个性和特长,支持确有专业兴趣和专长的学生进入相关专业学习;探索打通一级学科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使人才与经济社会发展、创业就业需求紧密对接。 在学科、专业自主设置制度日趋完善的过程中,有声音质疑自主设置专业制度,认为其与大类人才培养模式相悖。实际而言,两者形式上并不具有天然的对抗性。自主设置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其主体在院校建设;而大类培养模式主要是打通专业基础课程的隔阂,实现“厚基础”的目标,以学生个性、兴趣为依据选择专业,其主体在学生培养。 在高校深化改革的趋势下,学科、专业自主设置制度应当遵循大类培养的核心理念,以避免高校走上滥设、乱设专业的歧路。相较于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大类培养模式将助力自主设置制度走得更远。传统教育模式在通识教育板块所跨领域窄、所跨学科少,而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往往是新兴的、交叉的。因为专业人才本身不仅要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还需要了解、打通更多领域,而这恰恰是大类培养模式的一个重要表现。同样的,自设学科、专业具有的前沿性、精专性等特点,也为大类培养模式的人才后期培育提供了更为开阔的选择空间。 学科理论建设、自主专业设置与特色人才输出组合出拳。 学科、专业自设制度本身涵盖了三大板块——学科理论建设、自主专业设置与特色人才输出。近年来,自设专业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应当引起注意的是,三大板块之间被人为割断的情况比较严重。学科理论建设的新发展不能及时体现在教学过程中,而人才输出之后的问题并未向人才培养阶段回馈信息,最终矛盾就会在人才输出阶段凸显。具体而言,有两类矛盾应当解决。 一是学科理论建设和自主专业设置的矛盾。新的理论体系的产生、发展与构建是过程性的,没有既有经验可借鉴。在现有的背景下,教学、科研处于一定程度的分离状态,尤其是在自设专业这样的理论基础薄弱的学科条件下,两者分离带来的教学、实践脱节和学科发展滞后等问题更显突出。 二是自主专业设置与人才输出的矛盾。其一,专业设置与人才输出两者的关系仍存在固化认识的情况,认为某一专业就应当对应某一工种,为工种设立专业由此导致的专业滥设情况比较突出。其二,各院校因对学科的归属认识不同,导致学科制度存在差异,进而影响邻近学科人才在继续深造、就业等环节的相互输出。比如,侦查学、犯罪学是邻近学科,在不同阶段的学科设置上却存在较大差异。前者在本科阶段属公安学类专业,后者在综合院校研究生阶段被广泛设在法学一级学科或刑法学二级学科下。这就意味着,系统修习过犯罪学理论的侦查学本科生,与缺乏犯罪学训练的法学本科生相比,因“跨一级学科”而很难通过推荐免试等方式进入综合院校犯罪学学科(方向)。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以学科制度为依据”的资格审查中,极容易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其三,学科、专业自主设置唯市场论不可取,一些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濒危学科、冷门学科,在符合了学科建设规律的情况下,要不要发展、能不能自主设立,不能仅以市场为准,还应当兼顾多方面的价值考虑。 走出“各自为战”误区,形成“百家争鸣”局面。 在不断推进教育深化改革的当前阶段,高等教育改革应紧抓自主设置专业,由点破面,让高校办学重新焕发活力。尽管许多高校意识到学科、专业自主设置制度是学科发展的重要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未发挥其应有之效,部分高校甚至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办学实力、教育资源挤占其他高校的同类人才、相近人才的输出渠道、教育学术资源,造成了不良竞争。有些学科、专业发展至今,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仍未建设完全,基础的定义、概念在学界仍未形成成熟的理论学说。究其根本,是高校尚未形成在学术上自由交流、合作共赢的意识,没有走出“各自为战”的误区。学科、专业自主设置制度本身提倡一种“百花齐放”、包容自由的学术思想。 在“双一流”建设和我国科学繁荣发展的大背景下,高校应遵循学科、专业自主设置制度的核心思想价值导向,包容、接纳不同的学术观点,形成相互补充的学术流派,更好地促进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理论发展,实现学科、高校的共赢。 (作者:林曦 洪珊珊,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