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职比“大体相当”本无过错
普职比“大体相当”本无过错
职教吸引力不足应归于制度缺失
我国普职比“大体相当”的政策最初的提法始于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该决定第二条明确提出“要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规模”。
作为我国教育制度的一项重要设计,关于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构规模比例问题,此后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10年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201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政策文件都有强调,而且说法一直未变,普遍要求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经过10多年的实践检验,普职比“大体相当”的提法多次被社会各界诟病,被广大专家学者质疑。通览各方见解,共同的立论依据基本都是历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公报》中公布的权威数据,中职在校生多少万人,占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总数的百分之多少,比规划目标少多少万人,还有多少规划任务没有完成,等等,由此推出“大体相当的目标将难以为继”也就并不显得唐突。
现实中,随着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的持续走低和普教热度的持久不退,“职业学校是差校”“职业教育没人愿意读”等刻板印象被不断强化,平时耳闻目睹的职校生严重流失现象,以及中职办学日益严重的恶性循环,又进一步印证了人们对“普职比‘大体相当’”提法不科学的猜测和抱怨。
然而,一项国策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必须立足长远,远离主观判断,更不能掺杂个人情绪和喜好。“普职比”应不应该“大体相当”,与某人的小孩能否顺利入读普高没有关系,与某一职校能否招满生源也没有关系,与部分领导的讲话更没有直接关系。切身际遇和主观感受之外,我们更需缜密的论证和推理。
笔者认为,职教分流必须充分尊重家长和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考虑区域的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而不能搞一刀切的硬性规定。2002年国家提出“普职比‘大体相当’”的模糊规定,而没有明确1∶1的刚性要求,已是比较柔性的表述,充分体现了决策的科学性。而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非要将“大体相当”兑换成1∶1的指标,则另当别论;如果简单地把是否完成或超额完成1∶1的目标当成政绩来考核,则更是需要纠正的懒政行为。
当前形势下,我们谈论“普职比‘大体相当’”这一国策,首先必须“戒焦戒躁”,不能被目前中职教育发展的暂时困难所吓倒和左右,而应该站在国家战略发展的高度和时代进步的角度考虑问题。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现实面前,无论是经济社会的渐进发展,还是技术技能的渐进进步,都离不开中等职业教育的存在和发展;无论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需求,还是传统工艺的发扬光大;无论是多元智能学生的存在,还是社会的和谐稳定,都需要中等职业教育保持一定的规模。因此我们必须以积极的态度,以对症下药的策略,有效落实好“普职比大体相当”的工作方针。
其实,职业教育之所以长期不受社会待见,“普职比”连年“失守”,与职校毕业生的薪酬待遇及社会地位得不到保障关系甚大。对此,制度引导的效应往往优于人为规定,“普职比大体相当”的落实离不开科学、开明的制度。
比如,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期发布的《关于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用人单位,今后在涉及相关人事劳动、社会保障业务管理和事务办理时,对取得技工院校证书的毕业生必须按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毕业生同等对待。
这是非常务实地突破了长期困扰职教发展的瓶颈。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一政策若在执行层面再进一步细化落实,保证不走偏、不懈怠,必将从根本上促进职业教育走出困局,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进而确保普职比“大体相当”方针的有效贯彻和精准实现。
(作者系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党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