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效果待观望
职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效果待观望
日前,由教育部会同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试行)》在网上公布,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要求,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根据专业特点,必须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教师企业实践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把教师企业实践学时学分纳入教师考核内容。
长期以来,职校教师缺乏企业实践经历和工程实践经验,一直是困扰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专业教师只会照本宣科地上理论课,大批先进设备因教师不会使用而长期闲置,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浪费,也制约了育人质量的提升。
正是由于职校教师的企业经验对于职教发展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才会引起中央和省、市各级政府与教育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才会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出现关于“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的明确任务要求。此次《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试行)》的公布与公开征求意见,既显示了国家对解决这一问题的决心,也体现了面向社会公开纳言、广集民智的诚意。
然而,这样的“规定”究竟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目前很难乐观预测。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最近几年,国内许多省市和部分职业院校早已在此方面做过不少有益的探索,但实际效果却参差不齐,总体状况远未达到预期。并且笔者仔细琢磨其中的具体条款,却难免会产生似曾相识、老生常谈的感觉,进而对其实施效果产生质疑。
比如说,《规定》要求,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的企业,必须“将这项工作列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并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制定教师企业实践计划,按照‘对口’原则提供技术性岗位,解决教师企业实践必需的办公、生活条件,明确管理责任人和指导人员,实施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教师企业实践所需的设施、工具等,由接收企业按在岗职工岗位标准配置”。站在企业的角度,如果没有“有利可图”或“双赢”作前提,即使文件还规定“企业因接收教师实践所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绝大多数企业也不会有足够的热情去接纳只会给企业带来麻烦而不会带来效益的教师到企业去锻炼。即便迫于文件压力或社会信誉压力勉强接受了部分教师,也难免走走过场、流于形式的结局。在许多地方,部分职校教师借企业“锻炼”之名,行变相休假之实早是公开的秘密,而部分接收企业“不培养只盖章”,热情欢送“菩萨”出门也是见怪不怪。如此“企业实践”的效果可想而知,往往是名存实亡、名不副实。
从《规定》条款看,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被归纳为“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管理制度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等”。如此庞杂的学习任务,显然远非5年实践6个月、年均36天所能完成,若是没有长期的脱产全职时间和全身心的投入,肯定会落空。而既知无法做到而又必须“完成任务”,被逼而生的弄虚作假也就在所难免。
再从教师个人的实际情况看,主观上,已经获得公办职业学校以“事业编制”为特征的“铁饭碗”以后,很多教师对去企业实践的动力普遍不足;客观上,刚刚走出校门的年轻教师面临恋爱、结婚、生育、抚养的现实重任,时间不够、精力不够,很难聚精会神全身心投入。而从学校的现实情况看,如此大规模地安排教师轮训,很难突破“一个萝卜一个坑”的障碍,让没参加培训的教师超负荷代课,勉强地凑合应付,又会面临教学质量下降的风险。
诚然,质疑效果并非是对职校教师的企业实践制度全盘否定,而是为了进一步探讨如何才能取得最佳实效。建立好的制度,无疑是根治的良药。我们期待,国家必须在人事政策上打破从企业招聘工程技术人员充实专业师资队伍的障碍。
(作者系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助理,研究员)